得益于执行联动机制下法院和其他部门信息情报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的精准对接,近日,在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下,元阳法院执行干警长途奔袭,赶赴通海县,把逃避义务失联两年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带回元阳,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执行联动机制,威力初显。
当天晚9时许,忙碌了一天的元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白福光已准备洗漱休息,突然,叮铃铃的一声,手机短信铃声响了。翻开短信,眼前的内容让他欣喜不已。短信是从云南公安短信平台发出,短信的内容是:你单位申请的布控任务已发现目标刘某某入住玉溪市通海县某宾馆,并附上了详细的地址信息。这还是两年来,被执行人刘某某具体行踪第一次被法院知悉。
2011年,本案的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等四人约定合伙投资种植香蕉,并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书》。次年,陈某不打算继续合伙经营了,遂打算退出,但因就股份退出事宜未协商一致,陈某与其他合伙人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告方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主持双方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一审被告刘某某等三人退还陈某各项费用合计25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三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主动履行,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余二人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给付义务,只有刘某某迟迟未给付,并且还在法院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就失联了,法院多方寻找,均未觅其踪。
综合比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种种行为,法院认定其在有意逃避执行义务,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请求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其身份行踪等信息进行追踪布控。一有信息,法院方面就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对其采取措施。
当日晚间,获得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通海某宾馆住宿这一重要情报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再度失联,错过执行时机,元阳法院执行干警立即电话联系通海县法院执行局,请求通海法院协助执行。收到元阳法院方面的协助执行请求后,通海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动身前往刘某某入住的宾馆,核实其身份、入住情况等信息。当天晚上11时许,通海法院执行干警把排查到的入住信息反馈回元阳法院执行局,元阳法院确认了该人正是被执行人刘某某后,请求通海法院对其进行控制。
次日一大早,通海法院执行干警协同司法警察快速出击,成功把刘某某控制住。在收到通海方面已成功控制刘某某的信息后,元阳法院执行干警立即赶往玉溪市通海县,把刘某某带回元阳。鉴于其有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纵观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自认为自己离开了居住地,行踪隐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全可以不用理会,但是,他终究还是为自己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付出了代价。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等多部门之间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严密监控下,刘某某终于还是无所遁形,成功归案。该案也警示每一个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无法逃避的,理性看待,积极面对,勇于承担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