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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法院:执行攻坚“迅雷行动”强势推进
作者:弥勒法院 朱玉  发布时间:2017-05-16 10:56: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案件一:被执行人张某系巡检司镇乌稠村委会岔路村小组村民。2013至2015年间,张某为方便自家房屋场院管理和使用,在村小组硬化的路面上支砌石头围墙,侵占村小组已硬化的路面,导致原本可供农耕机、牛车等通行的道路变窄,严重影响了村民的通行。村小组在多次劝阻无效后,向弥勒法院起诉,要求拆除围墙,恢复村集体路面通行。弥勒法院判决其规定时间内拆除石头围墙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案件二:原告饶某与被告范某一家同为巡检司镇龙树村委会的村民,且双方系邻居。原告饶某建盖房屋时,即有一条东北至西南走向的通道通往村集体道路。2016年3月,被告以该条通道系其宅基地范围为由,拉土石将原通道填埋阻断,原告无法通行后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碍,恢复通行并保持道路畅通。弥勒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由被告范某一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占道的土石清除,留出通行道路,并保持该段通道畅通。然而,判决生效一年后,被告范某一家对判决置之不理,迟迟未履行裁判义务。

  迅雷执行:执行员多次找到两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劝导说明,希望两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然而无论是当地村委会还是法院执行局进行劝说,两案被执行人均对无数的警告置若罔闻,并公然撕毁法院公告,顽强抵抗,拒不履行。

  为进一步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打击拒执人的嚣张气焰。近日,弥勒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力量及协助执行施工队,对第一件案件中侵占村集体道路的石脚进行强制拆除。当日上午10点进驻现场后,一小组便迅速将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带离现场,并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并作下笔录。另外一组的干警则在现场负责强制拆除工作。监督组、宣传报道组、搜查组、外围安全控制组、医护组各司其职,大家迅速投入各自的工作。坚硬的石脚始终抵不过大型挖掘机的推铲,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强制执行后,村小组硬化的路面便清晰的显现出来,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在经过申请人查看无误后,执行局将道路交还了申请人管理使用。

  次日,弥勒法院执行局再次来到巡检司镇,对案例二中被堵的路面进行强制执行。当天的执行工作没有大家想象的容易,需要控制的5名被执行人仅找到2人,如果不能完全控制被执行人,其余3 人随时有可能出现执行现场并妨碍执行。其次,执行现场经过前几天雨水的冲刷后变得湿滑险峻,且容易发生泥石流,无论人工还是机械操作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面对这些问题和危险,弥勒法院执行局毫不退缩,先是派出机动组,找到其余被执行人,并将其完全控制带离执行现场。随后,又主动与执行现场村民协商,借用场地协助执行。在大家齐心协力的配合下,耗时近7个小时,将近2米宽、10米长的路面恢复通行。

  现场监督: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弥勒法院在两次执行工作中,特邀请了弥勒市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检察院工作人员2人监督现场执行工作的开展。监督人员表示,弥勒法院的执行工作程序合法,严格依照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除此以外,在执行完判决内容后,为方便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法院执行局还主动疏通了案件一中被执行场地的水沟,防止雨水积蓄导致被执行人房屋倒塌的危险发生。同时,在案件二中,为防止泥石流的再次发生,执行局在疏通道路后,组织机械和协助执行人员为被执行人范某家筑起石脚,确保地基的稳固扎实。

  法官说法:当事人如果对判决内容有异议,可按照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但是,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既未对判决提出异议,又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判决内容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的,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甚至可按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邻里相处和为贵,大家在建盖自家房屋时,要考虑到道路的通畅,这不仅是方便他人,同时也是方便自己。
来源:弥勒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