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法院在办理陈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处予司法拘留十五日。该院同时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以及经营的装饰部进行搜查。
案情回放:2015年3月3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签订一份《河口商住楼改造加建三层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四、五层拆除盖为六层,而原告的房屋仅一至三层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先期工程款120000元。在同年4月下旬被告施工期间,河口建设部门发现该房屋存在违章建盖行为,于是责令其停工。且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好办理相应建盖房屋的手续,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合同,修复二至五层内外装修,退还装修款120000元,支付违约金120000元,并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后经河口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是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签订的《河口商住楼改造加建三层合同》,二是由韦某某退还原告陈某某装修款70000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退还35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退还35000元。第一期应退款到期后,其未履行义务,后因其在该院也申请执行郑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执行款到位后将35000元直接支付给陈某某。第二期应退款到期后,韦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近日向河口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000元。
该案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期限内其仍未履行。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其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韦某某经营着一个装饰部,承接了多个装饰装修工程,完全具有履行能力。该院遂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韦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时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装饰经营部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