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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执行和解 力促纠纷案结事了
作者:蒙自法院 朱宝华  发布时间:2016-07-19 15:49: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2013年11月,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李某共同签订了柑桔买卖合同,约定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30日间,付某将整园桔子出售给两被执行人采摘销售,出售价格为518000元。两被执行人依合同约定采摘完全部桔子,先后支付货款411000元。余款经付某多次摧要未果,2015年7月2日,付某无奈地将祁某、李某诉至蒙自市法院。祁某、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9月8日作出判决,由祁某、李某一次性共同给付货款107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祁某、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祁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几次到两被执行人蒙自租赁住房及建水县住所地寻找均未果;采取其他措施查实,两被执行人均无存款、无住房、无车辆登记,案件一时陷入困局。5月11日,经他人提供线索,执行干警迅速前往建水县将两被执行人拘传到案。从双方当事人口述中了解到,签订桔子销售合同是事实,但采摘、销售及大部分货款支付都是祁某在操办,李某支付过十万余元定金;采摘期间遭遇雪天冷冻等自然灾害,受损严重,导致合同差价无法偿还;尚欠107000元货款,李某不得而知。

  在执行和解工作中,经法律释明,两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尽早履行给予义务,并多次祈求申请执行人让减;最终,申请执行人付某同意对方给付5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李某次日交纳了案款。
来源:蒙自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