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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五)
房产卖给他人又反悔 微信记录辨违约
作者: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黄玉梅  发布时间:2016-01-19 15:11:23 打印 字号: | |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交流沟通的方式与平台也不断更新,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网络通讯方式,自进入公众生活开始,就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通讯交流的普遍方式。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正是这一司法新实践的体现。

  林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于2014年8月与林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将房产出售给林女士。合同约定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同时,双方还与居间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确认居间事实的存在,林女士按成交价的2.5%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其后,林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解押款20万元,还支付了居间费。接下来过户时,林女士与林先生微信联系后,林先生却说“(成交价)太低被坑,人家出145万元”、“家人不同意”,并且拒绝办理过户,并单方退回了购房款25万元。后来,林先生真的将房产另卖他人。林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林先生在庭审中说,房子未能按照约定出售给林女士,原因是多重的,既有林女士的原因,即林女士提出将由第三人网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是原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也有自己的顾虑,因为林先生签约后才发现自己的户籍没有其他地方可供迁移。同时,合同约定在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后一个工作日至相关银行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手续,但未对房屋过户登记时间及办理好房屋按揭贷款的最后时限作出约定,有可能导致林先生90万元的房款无法获得,遭受严重损失。《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违约。即使自己违约,也是林女士违约在先。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记录中,林先生作出“家人不同意,说户口不好放、太低被坑、人家出145万元、留着空着也无所谓”的陈述,并进而拒绝过户给林女士,可以认定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为林先生。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林先生承担林女士的损失。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黄建和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卖房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卖房人确认双方在微信记录中所陈述的内容,但指出房产买卖“流产”还有其他原因,且系买房人违约在先,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卖房人对价格的反悔,且卖房人并不能举证证明买房人违约的事实,从而确认违约方为卖房人,而非买房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