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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四)
“婚外情”一纸借条收场 微信证据定是非
作者: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黄玉梅  发布时间:2016-01-19 15:07:26 打印 字号: | |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交流沟通的方式与平台也不断更新,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网络通讯方式,自进入公众生活开始,就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通讯交流的普遍方式。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正是这一司法新实践的体现。

  陈女士与高先生均为已婚人士。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二人认识了。微信聊天一段时间发现很投缘,便展开了一段“婚外情”。生活一段时间后,随着激情退却,两人很快分手。分手时,两人结算了一番,算上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的3万元,加上分手男方应该给女方的“分手费”,高先生同意写一份8万元的借条给陈女士。分手后,高先生由于经济原因及对分手费有些反悔,未按约定时间偿还8万元。陈女士决定将高先生告上法庭,证据是一份借条。

  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

  陈女士当庭拿出手机中的微信记录补充举证,双方曾是婚外同居关系,实际发生了借款。但从微信记录看,实际借款为3万元,不是8万元,其他部分是双方协商的分手费。

  面对陈女士的微信记录,高先生无法再否认曾经借款的事实。陈女士也确认借条金额包含了5万元分手费。

  借助微信记录反映的真实借款情况,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同意偿还陈女士借款3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芦絮解释,本案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部分与实际借款不相符,微信记录却真实的记录了双方的“婚外恋”事实,及借款金额和借条金额的由来。借条金额包含了借款3万元及分手费5万元,实际借款应该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