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交流沟通的方式与平台也不断更新, 微信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即时网络通讯方式,自进入公众生活开始,就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通讯交流的普遍方式。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正是这一司法新实践的体现。
小红和小明原是情侣。二人恋爱期间,小明因经常换工作,收入不稳定,隔三差五会发微信向小红伸手要钱花。分手后,小明一下子就不见踪影,小红却发现小明已经花了她近4万元,几乎是她工作后的所有积蓄。小红决定将小明告上法庭,可没有借条,只有小明当时要钱时发给她的微信作证据。
经过法官耐心劝解,小明专程从外地赶回处理与小红的欠款纠纷,小明承认有通过微信向小红要钱,但小红在恋爱期间也有花小明的钱,小红拿给自己的钱也没有那么多。
“微信也可当作证据”的说法可能对小明的心理产生了作用,小明同意偿还小红借款21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亚帆解释,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双方虽未签署借条,但小明确认要钱2万多元的微信系出自其手,该内容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法官以此证据为突破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