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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索赔遭拒 法官调解终获赔
作者:个旧法院 谢红梅  发布时间:2016-01-11 10:24:55 打印 字号: | |
  唐某一家是从红河到个旧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兢兢业业,凭着辛勤的劳动在这座城市扎了根。这一天,他们像往常一样到许某的店里帮忙下货,不料祸从天降,唐某在下货时货车司机以为车上没人,开动车辆,致唐某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本靠体力吃饭的他们生活陷入了困境,向老板及货车司机索赔遭拒,一纸诉状将雇主和致害的货车司机告上法庭。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构成临时雇佣关系,而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原因系第三人致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同时将雇主和致害人同时列为被告,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要捋清法律关系,原告就得选择其中一人起诉,以后还存在追偿等问题,但唐某的病情刻不容缓,于是承办法官暗自做了一个决定:此案一定要尽快处理。

  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方联系雇主许某以及货车司机戚某,许某表示他和唐某已经是长期合作,他对唐某的伤情较为关心,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已为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致害人是戚某,他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戚某则认为,他在开动车辆前已经确认车上没有人,唐某应自行承担责任,且也没有赔偿能力,不愿意赔偿。调解似乎陷入了僵局,但承办法官没有放弃。

  在深入事故发生地查看现场、多方了解事发经过后,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先走完庭审程序,又分别采取了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梳理说服,但双方当事人还是固执己见。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为法官的真诚、细心所感动,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握手言和,案款也很快得到兑现。

  俗话说得好,“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案件成功调解的背后是法官连日来深入调查、耐心细致工作的结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民庭的法官们呕心沥血,用点点滴滴的工作兑现着“执法为民”诺言。
来源:个旧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