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法院通过双方当事人子女的协助,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庭履行完毕义务,冰释前嫌,把手言和。
原来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长女陈某某、次女陈小某,双方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不睦。陈某以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河口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河口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陈小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自2011年3月1日起付至陈小某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位于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委会龙堡五队的木板房一间归陈某所有,双方在龙堡五队的承包地及田都由陈某管理收益;欠南溪农村信用社20000元借款由陈某承担15000元,李某承担5000元。协议达成后,李某未履行义务,陈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河口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200元。执行中,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人李某与陈某离婚后改嫁到金平县勐桥乡攀枝花村,遂与该村小组长取得了联系,充分了解到:李某改嫁到金平的新家庭情况也十分贫困,在该村属于贫困户,对于履行本案的义务存在困难。此后,承办人员又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李某称,其与陈某离婚后,陈某一直将李某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扣押,导致其改嫁到金平后,无法与现任的丈夫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来予以报销,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这就让贫困的家庭更加不堪重负。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执行人员将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某作了反馈,并建议双方进一步协商处理。陈某因离婚的伤痛仍藏于心,在执行人员多次与其沟通的情况下仍不愿意与李某一起到法院进行协商,案件由此陷入僵局。若按相应规定,此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可程序性终结执行,但案结事不了,双方的矛盾仍无法化解。终于,执行员得知二人的次女陈小某已从外省回到河口,执行人员立即联系上陈小某,告知了本案情况,她也感受到执行干警为了缓和她父母的矛盾和为了她抚养费的事情所做的大量工作而感动,其主动提出来做其父母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陈小某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进行协商,在执行干警给双方当事人细致地做工作,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了义务,双方终于冰释前嫌,把手言和,各自都表示以后将过好各自的生活,陈小某也表示不会因为父母各自成立了新的家庭而不孝敬双方,相反,会更加珍惜父母情。
自此,一件因离婚而起的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