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甲与范乙系同村兄弟关系,范乙曾答应以10000元的价格将自家老宅卖给范甲,并已先行支付4000元定金给范乙,但事后范乙家几亲兄弟不同意出卖房屋,进而双方产生争议。2009年12月2日20时许,范乙邀约其家兄弟到范甲家商量卖房一事,在商量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拉扯在一起。拉扯到范甲家门口时,范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范乙的腹部捅了一刀。经元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范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经元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甲不能正确处理因买房引起的纠纷,在双方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甲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范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且由被告人范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23.36元。
因义务人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多次找到范甲及其家人做工作,但范甲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致使案件执行遇到了阻隔,停滞不前。一边是急于要钱的申请人,一边是以生活困难原因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承办人员穷尽各种措施,再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并以当地民俗民风、兄弟感情为突破口,以邻里兄弟间应构建和谐关系摆实事、讲道理,双方当事人均被办案人员的话语和真情所感动,认识到兄弟情谊才是最宝贵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范甲赔偿范乙3000元,因伤害案件反目的邻里兄弟最终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