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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析多次转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承担
作者:河口法院 马婵娟  发布时间:2015-09-07 16:02: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2日,盘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越李某驾驶的云G259XX号货车时,与杨某驾驶的云GG32XX号摩托车相撞,致使搭乘杨某摩托车的赵某从车上摔落并被李某驾驶的货车碾压,造成赵某、盘某、杨某受伤,云GG32XX号摩托车及盘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当日,赵某被送往河口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下肢碾压伤。后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右踝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十级 、右下肢皮肤疤痕伤残等级十级。

  事故中杨某驾驶的云GG32XX号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黄某, 2011年3月5日黄某将该车转卖给肖某,买车时该车检验及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肖某系赵某的前夫,二人离婚后该车归赵某所有,后赵某与杨某结婚,并将该车交给杨某使用,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驾驶的云G259XX号车前实际使用人为王某,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建水县馆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者属于挂靠关系。2013年4月25日,建水县馆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建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平的车辆挂靠协议,该车保险有效期于当日终止,车辆检验有效期也在诉讼期间终止。2013年5月6日,双方经调解解除车辆挂靠协议。2013年8月6日,王某将该车卖给李某,后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                                                                                                                                                                                                                                                                                                                                                                                                                                                                                                                                                                                                                                                                                                                                                                                                                                                                                                                                                                                                                                                                                                                                                                                                                                                                                                                                                                                                                                                                                                                                                                                                                                                                                                                                                                                                                                                                                                                                                                                                                                                                                                                                                                                                                                                                                                                                                                                                                                                                                                                                                                                                                                                                                                                                                                                                                                                                                                                                                                                                                                                                                                                                                                                                                                                                                                                                                                                                                                                                                                                                                                                                                                                                                                                                                                                                                                                                                                                                                                                                                                                                                                                                                                                                                                                                                                                                                                                                                                                                                                                                                                                                                                                                                                                                                                                                                                                                                                                                                                               

  审判分析:该案牵涉人员较多,看似关系复杂,但事故本身经交警部门认定后,各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已经明确,审判重点在于涉案的三辆车中,两辆经过多次转让的汽车,各转让环节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云GG32XX号摩托车由黄某转让给肖某时,车辆检验及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后肖某与赵某离婚时将车留给赵某,赵某又与杨某结婚,将车交与杨某驾驶时发生事故。黄某在车辆的转让合同中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并确保了车辆检验和保险仍在有效期内,在此事故中黄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黄某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赵某明知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云GG32XX号车交由杨某驾驶并乘坐该车,虽然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赵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云G259XX号车登记所有人虽为被告建水县馆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已于2013年5月6日经建水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车辆挂靠关系,被告建水县馆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王某与该公司解除车辆挂靠关系后,将检验有效期及保险有效期已经终止的云G259XX号车卖给李某 ,李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赵某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某与李某应对赵某在此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赵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除去赵某其本人过错应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盘某、无证驾驶并搭载他人的杨某、转让和受让已过检验有效期和保险有效期车辆的王某和李某分别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依法承担。
来源:河口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