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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买卖引发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石屏法院 方鱼东  发布时间:2015-08-19 09:59:41 打印 字号: | |
  生意伙伴买卖生猪过程中因称重引争议,致买卖双方对峙公堂。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某集贸市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并判决由卖方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买方薛某多得的猪款4110元,由在称重中因工作失误引发纠纷的被告某集贸市场承担该案的诉讼费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原告薛某向被告王某购买生猪11头,单价为每公斤13.7元。由驾驶员毛某、后某将生猪拉到被告某集贸市场过磅、计数,过磅后再将生猪拉到县食品公司关圈并打上“A”标记。当日,被告王某凭被告某集贸市场出具的过磅收据,以1892公斤的重量到薛某家向薛某妻子收款25920元。薛某到家后认为11头生猪的称重有误,遂及时向驾驶员毛某、后某询问,并分别找到某集贸市场、王某理论。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某集贸市场还向县工商局城区分局投诉,在工商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驾驶员共同对标有“A”标记的11头生猪进行了复称,11头生猪的重量为1592公斤,比原先的计量实际少300公斤。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重新过磅的生猪不是其出售的生猪,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某集贸市场承认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生猪确实称重错误,并当庭向薛某、王某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石屏县食品公司为区别不同所有人的猪,将各所有人的猪单独关圈,还用油漆对不同时间段入圈的猪打上不同的标记,故被告王某认为复称的猪不是其出卖的猪的辩解不成立。根据复称的重量,被告王某占有多收的300公斤猪款4110元既无合法依据,也非基于对等交易,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薛某,遂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石屏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