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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惹争议 法官家中调解促和谐
作者:个旧法院 朱文娟 刘奕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9: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莫某离婚。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廉租房一套以及家电家具、生活用品若干。法官秉持着人性化的审判方式,深入了解了当事人的诉求、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情绪。最终,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达成了一致,廉租房一套归被告莫某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西门子”冰箱一台归原告杨某所有,其余家具家电均归被告莫某所有。

  出具调解书后,被告坚持要求法官在场,才同意原告到住所搬走归原告所有的财产,为保证审判结果发挥真正的“定纷止争”的社会效应,经原告同意,法官和两名法警前往当事人所住房屋,现场主持、督促双方分割财产。原告杨某依照调解书,从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内搬走分割后归自己所有的财产,顺利完成了调解书的执行。

  法官采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亲自到现场主持分割财产,使双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保持了克制和冷静,使调解书上的公平公正转变为现实中能使当事人感受到的公平公正,也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更加信服,能切身感受法律的权威,从而使审判结果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提前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使司法审判的影响力不局限于法庭,而是深入到当事人的生活实际中,深入到当事人的心里。

  在今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个旧法院会进一步发挥主动性,创新更多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和审判的能动作用,使当事人相信法律、信任法官、尊重司法,最大限地发挥司法在社会中的保障功能,使司法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收获当事人的理解和肯定。
来源:个旧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