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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化当事人 民工权益得维护
作者:红河县法院 杨洁  发布时间:2015-06-12 09:31:51 打印 字号: | |
  “张总,你转入法院账户的15000元已经转交原告,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书将会通过邮寄或委托蒙自市法院送达给你,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配合……。”“不用谢,是你们人性化的工作态度感染了我。感谢红河法院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今后如有需要,我们一定会尽力配合……。”

  这是红河县法院办案法官与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公司总经理的短信聊天记录。一起看似因农民工举证不能,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调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来,云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共同被告)承建红河县“美丽家园”建设某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牟川(共同被告)施工,牟川又将支模板工程分包给郭军(共同被告)施工。李发(本案原告)受其舅子李坤的邀约,受雇于郭军到工地上从事支模板工种。2013年11月18日下午17时左右,李发在铺设一楼楼顶的方木和“梁板”时坠落到水泥地面,导致左跟骨骨折。李发受伤后没有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而是选择了民间草医治疗,郭军支付了9000元的草医医疗费。2015年3月,李发以其没有得到正规治疗,左跟骨骨折未痊愈,左脚有一定程度的肌肉萎缩,需到正规医院做手术恢复左脚功能为由,将郭军和云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30000元,并给予原告11个月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30000元。牟川依法被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办案法官经阅卷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仅有玉溪市江川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的一张报告单,诊断意见为:李发:左跟骨骨折。诊断时间与李发起诉主张的事情发生时间相隔已经半年多,并且不是事发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李发没有提供任何入院治疗的证明和后续治疗依据,难以支撑李发的诉讼主张。承办法官了解到,事发当天李发曾在红河县人民医院拍了一张片子,但已经遗失,李发的左脚还没有恢复,能看得出脚肿的症状。另一方面,李发起诉的被告住所地均在蒙自市,郭军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已经与李发达成了赔偿9000元的协议,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分析,原告李发败诉的可能性很大。面对实际受损的原告举证不能与被告的不配合,法官认为李发作为农民工已经遭受身体的损害,不能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举证不能,而让其遭受心理的创伤,一定要竭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于是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到蒙自市送达应诉材料,并与被告当面协商解决事宜。承办法官辗转找到三被告后,被告郭军认为李发受伤时没有报工地管理人员,不知道李发受伤的原因和地方,且已经达成支付9000元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有郭军与李发的舅子李坤签定的赔偿协议书为证,因此不同意原告赔偿诉讼要求。被告牟川表示,不知道李发受伤的事情,李发是狮子大开口,不同意赔偿。面对被告的坚决态度,办案法官没有放弃,继续寻求协商解决途径。在与公司总经理会面时,办案法官了解到该公司是红河州知名企业,并且公司总经理老家也在红河县。真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承办法官立即找到该公司总经理,从情理、法理与公司总经理进行了交谈,公司总经理最后同意补偿原告李发10000元,希望原告撤诉。看到案件有了解决的突破口,办案法官回到红河后,立即将公司意见反馈给原告李发,并将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告知了李发,李发提出因其生活困难左脚仍需治疗,希望公司补偿15000元,保证不再要求被告赔偿的要求。承办法官又多次与公司总经理电话沟通,到第五次通电话时,公司最终同意了李发的意见,并于开庭前一日将15000元案款转入了法院账户。原告李发领取了房地产公司的赔偿款15000元并提出了撤诉申请,本案最终以撤诉结案。

  红河县法院法官经常面对的就是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弱、举证意识差的普通老百姓,但法官们从不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坚持司法为民,民生司法,让一个个没有维权能力的普通群众体会到了司法的温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红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