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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好信用惩戒 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作者:河口法院 魏东  发布时间:2015-05-26 10:4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口法院充分利用信用惩戒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相关信息,达到威慑和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目的,顺利执结了一起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回放:

  原告易门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该院审理,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河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易门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购货款、保证金预付款914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逾期偿还贷款利率9%支付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571.75元以及按9%的年利率支付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该判决生效后,因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义务,权利人易门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该公司均无以上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该公司名下在位于河口县莲花滩乡湾桥有选矿厂(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一个。且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院申报财产称该选矿厂属于该公司财产。对此,该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河法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该选矿厂,案外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欲证明该选矿厂为刘某某个人所有,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该异议经该院审查后,该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河法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刘某某又于2014年6月19日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就本案向该院申请中止执行。期间,该院就刘某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2014)河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该判决,又向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从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来看,只有该选矿厂,但是对于该选矿厂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案外人提出异议,同时也正在通过异议之诉来进一步明确。从该选矿厂的实际情况来看,原有设备及临时厂房因自然灾害而已经损毁,现实际控制经营人刘某某接手后又投资了近千万元,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改造,这就导致了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有财产和刘晓川现有的财产之间无法届定,且又无法剥离开来执行。如贸然采取强制措施,拍卖该选矿厂,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可能还会将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影响河口社会稳定。为此,该院多次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刘某某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本案一时陷入了僵局。

  峰回路转:

  在该院多次做当事人双方思想工作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及利息共120万元即可,该款项分三期支付完毕。但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在支付了10万元后,再未向申请执行人易门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且经该院多次联系,其手机均为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为此,该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该公司在位于双江县贺六乡银厂河铅锌矿采矿权。在该院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采矿权证办理不了换证手续,银行也不再贷款给该公司,这对该公司履行义务着实起到了督促作用和威慑作用。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原云南某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股东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主动与该院以及申请执行人方联系,并再次与申请执行人易门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就按照协议确定的事项,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货款80万元,余款30万元将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为了保证余款部分的履行,该院已将李某某用于担保的个人房产进行了查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将涌入法院,案件涉及的标的将越来越大,案情越来越复杂,这无疑又将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为此,我们更要将信用惩戒制度用足用好,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让其在惩戒“老赖”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扎实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来源:河口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