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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纠纷致人重伤 执行和解力促事了
作者:元阳法院 白福光  发布时间:2015-05-26 09:56:05 打印 字号: | |
  今年1月13日下午14:29时,元阳法院执行局电话突然响起,执行干警立即接起电话,对方称,他是元阳县大坪乡派出所的,执行案件申请人陈某明带着一家人于2015年1月12日上午到被执行人陈某兵家追索执行案款,被派出所干警劝说后,到派出所住下,一直不离开,请执行局前来协调处理。

  2012年10月15日20时许,申请人陈某明与被执行人陈某兵在本村村民曹某家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致相互扭打,被他人劝开。被执行人陈某兵被其父母带回家,过后不久,申请人陈某明手持钢管和其父亲陈某亮手拿菜刀到陈某兵家,并强行撞开陈某兵家大门,继续打进客厅门时,被执行人手持一把尖刀和一把螺丝刀冲出客厅将申请人陈某明扑倒在地,由此双方扭打在天井,此间,被执行人陈某兵用尖刀、螺丝刀刺伤申请人陈某明头部。经鉴定,申请人陈某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3年7月29日,元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陈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陈某兵赔偿受害人陈某明的经济损失165576.33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住院费、已预交的相关赔偿费2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30000元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的40%,12000元,实际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18576.33元。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兑付。

  宣判后被执行人陈某兵不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兵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明于2014年6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8576.33元。

  法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兵尚在服刑中,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遂做被执行人之父陈某林的工作希望代为履行,而其父称无能力赔偿。被执行人陈某兵于2014年10月17日刑满被释放回家,其无个人财产,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有8人。其父亲名下财产有一幢二层房屋,两辆旧农用车,两块林地(松树林地21.6亩,杉木树林地75亩),一台打沙机,无银行存款,其父尚欠大坪信用社贷款10000元。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的父母以申请人陈某明的病情恶化需及时治疗为由到被执行人家中要钱,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后,遂向元阳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报案。大坪派出所接警后,通知双方到所上,调解双方无果后,申请人就吃住在派出所,才有上面那一幕。

  2015年1月13日,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大坪派出所,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之父亲陈某林代为履行了5000元,但申请人的父亲陈某亮等人认为钱支付的太少拒绝收钱,要求及时付清。后经执行干警及大坪乡派出所干警等劝说,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才离开大坪派出所前往大坪卫生院治疗。

  2015年1月19至20日,执行干警又再次到被执行人的家里,被执行人称其暂时无履行能力。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兵刚刑满回家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其家庭虽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遂后,执行干警从被执行人系家庭中的一员的角度,多次反复做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尽快帮助被执行人履行,以便减轻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通过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家属陈某林答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3万元,余下的尾款尽快会想办法在一年内履行。至此,一起因故意伤害导致的侵权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来源:元阳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