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水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执行了申请人建水县弹棉羽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弹棉厂)与宗某某、杨某某等六户被执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协调后,宗某某、杨某某等六户被执行人自行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将已被政府依法征收的房屋交付申请人弹棉厂。
2013年10月,建水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古城恢复与保护城市建设项目,依法对弹棉厂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宗某某等六户被执行人系弹棉厂老职工,居住于弹棉厂集体所有的房屋内,该房屋被征收后,由政府按公租房政策安置原居住户并作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宗某某等六户以“居住房屋是集资建房个人拥有所有权以及补偿过低”等为由,与弹棉厂产生争议。2014年1月28日建水县弹棉厂向该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宗某某等六户搬出租住的集体所有房屋。该院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因国家建设需要房屋被征收,双方的租赁关系应依法终止,且在征收过程中对宗某某等六户已经作出了合理的补偿与安置,宗某某等六户被告人应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判决生效后宗某某等六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人建水县弹棉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该院作出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决定。
该系列执行案由于涉及人员广、社会影响较大,执行程序启动后,在县检察院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和该院执行人员的协助下,宗某某等六户住户有序搬出被征收的房屋,住进了政府安置的崭新公租房。至此,建水县弹棉厂与宗某某等6户住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