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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法院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案件自执率
作者:泸西法院 纪文阜  发布时间:2015-04-27 10:27:37 打印 字号: | |
  如何破解执行难,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中枢法庭在诉讼环节加大了诉中财产保全的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被告方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减少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

  所谓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无疑,这一措施一旦采取,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规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水平和形象。泸西法院中枢法庭接到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后:一是立即行动,对当事人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条件的,24小时内裁定后立即执行,构筑起诉中保全快速通道,为案件调解和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保全中强化调解,在保全环节,深入了解案情进行调解疏导。利用保全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注意捕捉当事人调解意向,弄清双方争议焦点,及时进行疏导,并利用保全措施对被告人造成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对其进行劝导,促成双方和解,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纠纷。

  2015年第一季度,中枢法庭共采取诉中保全措施9次,保全标的额达80余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案件经过调解全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诉讼中的和解。其中有8件案件在履行期限到期后经承办法官督促被告履行了债务,占诉中财产保全案件的88.8%,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泸西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