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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次下乡执行经历
作者:红河县法院 周进南  发布时间:2015-03-26 10:02:42 打印 字号: | |
  张居正曾经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起初刚在书本上接触这句话的时候,因为自己不是那么在意,所以没有过多地去理解。刚刚来到法院执行局报到时,也想着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开展的应该很顺利,我认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的。可是第一次下乡亲自参与案件执行之后,曾经在我脑海中纯真的想法已经不复存在。

  3月11日清晨,在执行局张局长的带领下,我第一次和执行局的同事一同到红河县阿扎河乡执行案件,一路上有梯田相伴,云海随行,心情很不错。行驶了近两个多小时后,我们到达了阿扎河乡政府,特别邀请了人民陪审员---阿扎河乡政府职工许然保一同参与执行案件。从乡政府到村委会的路真不好走,路面坑坑洼洼,道路崎岖曲折,完全可以用山路十八弯来形容,坐在车里颠簸的感觉简直就是五脏六腑都要出来了。

  大概颠簸了两个小时左右,我们来到第一站阿扎河乡切初村委会,当时已经是正午一点钟了,我们在村干部家简单吃过便饭后就去找申请执行人,这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我们来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具体情况,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家中共有8口人,多为老人和未成年人,劳动力少,人多土地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打工和种植棕树所得,家庭经济入不敷出。住房仅有一间,全家人就挤在一起居住,家中仅有两头半大猪。我们把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申请执行人拒绝申请司法救助。为了使执行当事人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争取执行和解,张局长释法律、摆道理,耐心细致地对申请人做思想工作,可谓是磨破了嘴皮子也未能改变申请人执拗的想法,做执行笔录过程中张局长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来申请执行,最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告别切初村委会,我们又接着赶往下一个目的地——阿者村委会阿得村,眼看着就快下午四点钟了,陪审员跟我们说路途不远,就在对面山,我顺着陪审员手指的方向看去,心中一阵暗喜,我能依稀看见对面的房子,应该马上就能到达目的地,可是车一路沿着盘山公路走,走到山脚后再爬坡,到对面的村子时足足行驶了一个半小时,可见我们边疆的山有多大,谷有多深。这件案子是银行和被执行人张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在村小组组长的带领下,我们来到被执行人张某家中,向他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在问到张某何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时,张某情绪较为激动,抵触情绪非常大,并且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家中经济条件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张某抵触情绪较大,张局长耐心细致地给张某讲解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律后果,在不断给张某做思想工作之后,张某同意在半个月内主动来法院交纳部分执行款。我们做好笔录后就连夜踏上了回家的路。

  当我们启程返回阿扎河乡政府的时候已是晚上八点多钟,第一次下乡执行案件让我感触很深。我认识到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比较落后,大多数民族群众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不以为意,不履行甚至抗拒履行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二是边远山区的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无固定收入,以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长年累月不回家,被执行人下落常常难以查明;三是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极其困难,生活条件较为恶劣,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四是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居住地山高谷深,居住分散,大多数乡政府通往各个村委会的道路年久失修,交通不便,执行成本高。我认为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一是除了国家层面需要完善执行立法以外,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基层一线的执行干警加强自身对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在执行工作中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执行工作;二是执行工作关乎到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能否落到实处,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问题,所以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要树立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团结协作,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三是执行工作更多地涉及到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群众,语言不通,不了解民风民俗,为取得更好的执行工作效果,应加强与村委会干部及各乡镇人民陪审员的沟通交流和组织协调,找到民风民俗与执行方式方法的切合点,切实让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落地生根”。
来源:红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