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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见实效 承包矛盾半日解
作者:红河县法院 靳桔  发布时间:2015-01-09 10:31:41 打印 字号: | |
  红河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为民司法,深入农村开展司法服务,不断加大涉民案件的调处力度,开展院领导直接参与办案和参与案件判决前调解工作,近日在该院院领导参与调解下审结了一起存在群体性上访隐患的涉民生涉机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红河县曼赛村民小组是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委会一个傣族村子,1996年1月7日村民小组为支持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搞农业科学试验,将本集体所有的荒山无偿承包给了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当时双方签订了《关于荒山开发使用合同书》,合同约定,曼赛村民小组将甲寅公路他龙岔路口附近约144.38亩的荒山坡地无偿提供给红河县科协开发使用。到期后红河县科协将开发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无偿归还曼赛村民小组,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1996年1月7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共25年。合同签订后,曼赛村民小组将土地无偿给红河县科协使用。2014年曼赛村民小组发现红河县科协将该片承包土地有偿转包给第三人张某用于裁种芒果树,引起了曼赛村民的严重不满,为此曼赛村民小组于2014年6月24日将红河县科协起诉到红河县法院,认为红河县科协已经违反了双方签定的合同和国家的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将承包地交回曼赛村民小组。本院受理后,被告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以被告开发使用期间因资金不足向红河县建行贷款4万元,后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红河县建行将该债权向社会出售,第三人崔某购买了该债权后,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仍无力偿还欠款,于是以抵消债务的形式将该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崔某,第三人崔某又将该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张某,故案件的审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追加崔某、高某、张某为第三人,同时提出由于红河县科协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关于荒山开发使用合同书》,并将土地使用权立即归还原告。

  该案表面涉及的是土地的承包合同的问题,但实质上是涉及了整个村民小组的群体利益和第三人张某在该片土地开发种植果树的巨额投入,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和第三人张某与曼赛村民小组的矛盾激化,为及时全面依法审理案件,化解矛盾。该院根据被告红河县科协的请求追加了崔某、高某、张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受理后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法官们与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共同到争议的土地查勘了现场,明确了争议现场的四至界线和地上附着物情况。在查勘现场的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曼赛村民是因为原来提供土地给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是无偿的,而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却高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开发使用,觉得不公平而要求收回自己裁种。在案情分析会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矛盾虽然尖锐,但从查勘现场了解到的原告谈及承包费的问题来看,承包费对于调解好本案十分重要,案件还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调解结案,判决效果不好,存在判决结果难以执行,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本案中曼赛村民的主要诉求就是要求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补偿承包费,合议庭要抓住这个切入点,充分和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被告及第三人沟通,争取调解结案。

  合议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在该院的四楼小会议室里进行,采取了座谈会式的调解方式,让大家围坐在一起互相协商,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合议庭首先告知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调解的原则和调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出建议,对当事人的顾虑进行开导。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红河县科协对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土地有偿转包给第三人向曼赛村民表示道歉,并愿意对曼赛村民进行补偿,合议庭抓住这一时机,对各方存在分歧进行重点调解,最终通过说法说理分析各方利弊得失,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第三人张某于2021年12月30日将合同约定的曼赛后山新石缸(地名)的土地、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及设施无偿归还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委会曼赛村民小组,被告红河县科学技术协会于2014年11月5日前补偿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委会曼赛村民小组100000元,法院细致耐心地做工作,促成了双方和解,化解了这一涉及农民群体利益的案件。

  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实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调解也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措施,通过调解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是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调解的过程是宣传法律和法治的过程,也是法官与人民群众沟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过程,因此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案情,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听取不同意见,充分和各方当事人沟通,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和诉求,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抓住有利时机和切入点,才能取得调解的成功。
来源:红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