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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殇
作者:元阳法院 王克宝  发布时间:2014-11-07 15:28:50 打印 字号: | |
  二十九岁,一个本该是青春绽放,如黄金般宝贵的年龄,可是,因为一时的冲动,二十九岁的陶某福却撒手人寰,留下自己年迈的父母独自承受丧子之痛。究其原因,罪魁祸首就一个字——酒。

  10月27日,元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陶某清、黄某芬诉驾驶员李某文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其子陶某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人民币147318.50元。

法庭查明:2013年12月10日,元阳县新街镇安汾寨村委会麻栗树村人陶某福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绿二级公路绿春县往元阳县方向行驶。18时36分,当行驶至元阳县境内元绿二级公路K15+793米处时,车头与对向驶来的李某文驾驶的拖拉机相撞。事故导致陶某福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摩托车驾驶员陶某福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李某文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文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展开事故调查,并已先期支付给死者陶某福其父陶某清25000元作为丧葬费用。

  庭审现场,被告之一的李某文所驾驶肇事拖拉机机动车交强险投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同意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110000元。剩下的37318.5元的赔偿问题,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某文之间就赔偿的数额产生了分歧。法院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终于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按照过错比例原则,由原告方承担70%,即26122.95元,被告李某文承担30%,即11195.55元,被告李某文先期支付给原告方的25000元扣除其应承担部分后,由原告予以退还被告。

  一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终于以调解结案,但是案件留给我们每一个人都留下了深深的思索。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爱惜身体,珍惜生命,古已有之。本案中,因为陶某福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其行为本身就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他本人也在这起事故当中死亡。可以说,他用年轻的生命作为代价为他的错误行为买了单,代价太过于沉重。同样因为他一时的冲动,彻底改变的还有两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对陶某福年迈的父母来说,再多的金钱赔偿,也换不回那逝去的生命,留给老人的,注定只有伤痛。细细观察,庭审现场已经年逾六旬头发花白的陶老汉,身形佝偻,眼神呆滞,神情木然,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脸上写满了沧桑与悲伤,可以想见,老年丧子的打击对他来说几乎是一场灭顶之灾。血的教训再一次提醒我们每一个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因为一时的贪杯和大意,给家人,给自己留下终身的遗憾和痛苦。
来源:元阳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