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民诉法》、《新刑诉法》实施以来, 金平县人民法院按照“筑基础、破瓶颈、增效果”的思路,积极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联动,不断完善执行监督联络员制度,定期通报办案情况,实现了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在推动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的同时成功地破除了执行难这一坚冰,让每一张判决书不再成为一纸空文,让每一次执行不再显得苍白无力,真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被害人罗正清与被告人罗某某系亲兄弟,罗正清系申请人刀某之丈夫、罗某和罗小某之父亲,2012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其弟罗正清在罗某某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镰刀将被害人罗正清砍伤,后罗正清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罗正清系腹部锐器损伤致小肠及小肠肠系膜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县法院于 2013年2013年6月24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三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并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在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也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其服刑的监狱走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情绪较为激动,态度较为强硬。为防止事态恶化,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执行理念,县法院主动邀请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被执行人家里现场监督执行全过程。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始终严格按程序进行,全程拍照、做好笔录,检察员全程进行监督,并由检察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协助法官做法律解释和思想工作。经过四个多小时不懈努力,本次执行顺利完成,被执行人的家属自愿承担30000.00元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此案中,检察院的参与不仅做到了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全程监督,更督促了法院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加快执行,为当事人解决了争端。此次成功执行的方法,将为日后更好的处理执行积案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