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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几点思考
作者:河口法院 盘文明  发布时间:2013-12-31 14:34:3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央部署,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党深入开展以务实为民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职责,显得重要而紧迫。本文试从法院系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要性、紧迫性入手,对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克服的几个认识上的误区进行分析,提出几点粗浅的认识和思考。

  一、法院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群众观点在党的工作中的应用,也是党的基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党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贯彻党的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是直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体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机关,也是人民群众维权的最后一根“稻草”。建国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大量审判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树立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对一些问题解决的不满或长期得不到解决,使一些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和认同感,甚至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质疑。加之法院内部存在的少数法官作风不正、形象不佳,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司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道德败坏、贪污腐化,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等,使民众对法官信赖度大打折扣,由此产生的“信访不信法”使上访成为一些民众的维权方式。民众对法院产生的“信任危机”,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予我们一个重塑“金身”的机会,只有我们在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内部查找出“病根”,通过“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加强自身建设,建设一支一流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更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正廉洁司法,更好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较高的威望,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克服的几个认识上的误区

  思想认识决定事业心和责任心,决定工作态度和成效,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容易产生“上面”雷霆万钧,“下面”风平浪静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工作消极懈怠、应付了事现象,造成工作效果打折扣,甚至产生负面影响,使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民心”工程变成“民怨”工程。在之前开展的“四群”教育活动等活动中,在机关和乡村都曾听到个别干部和群众对开展类似活动的抱怨,归纳起来并需要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以克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误区:

  (一)克服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只是搞形式、走过场的思想认识误区。

  党内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都是围绕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而开展的,近年来开展的“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云岭先锋”工程、党的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四群”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都收到明显成效,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巩固执政基础起到了重要作用。政法系统也开展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等多项主题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对提升干警思想政治道德素养、提高办案质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有些干部群众没有看到这些成效,反而认为现在的学习教育活动太多,多数都是搞搞形式,走走过场,只要走完该走的程序就算完成任务了。还有党员干部甚至在要求写心得体会或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的时候找人代写,或是在网上胡乱下载一篇,署上自己的姓名,连内容里面涉及的基本的地名、单位名称都没改就上交应付了事。这是严重的思想认识错误,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但使个人失去学习的机会,更造成政令不通、执行不力,影响落实效果,影响党政机关和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和群众的利益。

  新一届中央领导在执政一年不到的时间里,推出“八项规定”等重大作风建设举措并加大落实力度,显示出中央强大的信心和决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学习活动是正是党中央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及奢靡之风“四风”问题,推进作风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只有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不折不扣的按照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积极投入,强化落实,才能确保取得实效。

  (二)克服法院审判业务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关系不大,没必要投入太多精力的认识误区。

  有的干警认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多了,反而影响自己的工作。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学习是终身的,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是提高干警综合素养、提高办案质效的重要途径之一,有道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坚持终身学习理念,才能不断更新知识,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另一方面,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工作指导思想是“三个至上”,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开展的,审判执行工作本身就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部份,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对法院干警司法为民宗旨意识的进一步强化,也是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的重大举措,积极参与,全身心投入,是党的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干警个人修为的需要,更是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需要。

  (三)克服“联系=扶贫”,无权无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联系群众没有意义的认识误区。

   在之前云南省开展的“四群”教育中,全面推行了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看到有些领导干部给予自己的联系户一些扶持,而普通干部没有能力给予扶持,有些干部因此抱怨,认为自己无权无钱,联系群众不起作用,下去多了反而增加基层负担,不想多下基层。再则,有的联系户“等、靠、要”思想严重,认为挂钩联系就是对口挂钩扶贫,就应该给予他们经济上的好处。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干部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积极性,更助长了农村“等、靠、要”思想,形成“养懒人”的风气。开展“四群”教育,目的是加强干群联系,密切干群关系,在帮群众办实事方面更注重的是帮联系户发展经济出谋划策,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而不是“一对一”的扶贫。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旨是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因此,开展“四群”教育也好,群众路线教育也好,重在加强自身建设,重在多和群众联系交流沟通,了解掌握群众所想、所需、所急,做好调研、反映情况,并尽所能做一些实事、好事,这些才是干警在参加教育实践活动中联系群众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对法院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全党同志要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法院系统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既要做好审判工作,又要抓好群众路线教育,只有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个人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双提升”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法院系统要将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看作自我提升的一个契机,列为系统年度专题教育实践活动主题,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认真按照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程序、要求,给部门和党员干警个人“照照镜子”,逐条对照,严格检查,并细化措施,发现违反“四风”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扶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涉嫌违法违纪的,坚决予以查处,清除法院系统的害群之马,不让一颗鼠屎搅坏一窝汤,以期达到清本正源、提升总体素质的效果。要建立畅通的联系群众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多与群众交流沟通,多通过开展群众评议等活动,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和不足,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实际行动提升法院信誉和权威,实现法院自身建设及司法公信力的“双提升”。

  (二)将审判业务工作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实现“双推动”

  学习与业务工作相辅相成,学习在业务工作中得到强化,业务工作在学习中得到推进。审判业务本身就是围绕司法为民宗旨来开展,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要将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学习教育活动融入日常审判业务工作中,入脑入心,宗旨意识才不会淡化,审判工作才有力量源泉和法理依据,才能做到公正、廉洁司法,才能提高办案质效,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

将审判业务工作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要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贯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每个案件都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证据的前提下依法办结,经受得起社会的“挑刺”和历史的考验。要本着贴近群众、减少群众诉讼成本的目的,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将审判工作延伸到边远村寨、田间地头,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充分利用阳光司法工程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输送法律知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并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推动工作的发展,实现审判工作和教育实践活动相互推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结合“四群”教育,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促进“双丰收”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指出,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云南省之前开展的“四群”教育和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者采取的方式方法虽不相同,但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让经济得到发展,百姓得到实惠。

  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工作,也是直接联系群众的部门,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人民服务,在结合“四群”教育活动及当前党委、政府开展的专项中心工作(如红河州开展的“美丽家园”行动计划等)中,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对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本部门联系点发展经济、造福村民方面有所作为,实实在在做些好事、实事。当然,我们不能一味采用“输血式”扶贫,去一次给一些钱了事,那只会扶出更多“懒人”。也不能靠普通干警从微簿的工资中给予联系户直接的资金扶持,那既影响干警工作生活待遇,也不能解决村民发展上的根本问题。而应是在转变群众发展观念上下更多功夫,在为群众谋发展想更多办法,采用“造血式”扶持,帮助完善其“造血”功能,才能使当地经济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在这方面,河口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河口法院“四群”教育联系点是南溪镇龙堡村委会,在“四群”教育中,河口县人民法院结合挂钩联系点地理条件、气候环境等实际,积极在扶持产业、助农增收方面下功夫,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求证的基础上,协调资金10余万元,与云南红河热带作物研究所联系,为该村协调引进了果大肉厚味甜、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马来西亚一号”大树菠萝种苗进行试种140亩,并组织种植户到热作所科研基地参观学习、培训,初步联系了市场,确保项目取得成功。该项目预计每年可为村民带来经济效益170万元以上,同时有效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该产业,实现了群众增收、教育实践活动效果“双丰收”。

  (四)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实现“双完善”

  制度要根据形势变化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加强制度建设是法院自身工作的需要,也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要求,要将本次活动形成的制度融入于本单位的总体制度中,并对照要求,对原有制度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符合服务群众要求、有利用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推动工作发展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用制度管理来推进工作的开展,用工作实际来完善制度,推动制度、工作方式方法的不断完善。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我们长抓不懈并不断深化,不断创新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新举措,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热情,凝聚全国之力,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双百”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来源:河口法院
责任编辑: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