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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河口法院 赵石  发布时间:2013-12-31 14:33:0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被曝光,甚至还出现了因泄露的信息而导致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个人信息泄露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也随之曝露出来。

  2013年8月14日,苏州市保密局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对快递单进行集中销毁,此举迅速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国内各大媒体、门户网站对此进行广泛的报道,8月21日,《人民日报》同时刊登报道和评论文章,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信息权越来越与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探讨的问题。

  从苏州市保密局集中销毁快递单的行动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行之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不可少。

  2013年2月,《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我国有了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有标准就必须有监督执行者,就少不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否则标准免不了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

  二、专人专职专责,保护无形的电子数据。

  销毁快递增单,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有效保护,但是,快递公司电脑上的大量电子数据如何监管,避免泄露,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为此,苏州市邮政管理局作出规定:快递公司涉及个人信息方面的岗位要实行专人专责,实时监控,该岗位人员要填写《快递企业信息操作人员登记表》,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说销毁纸质单据堵住了“粗放”的泄露个人信息的途径的话,那么“专人专职专责”就是在一定程度了堵塞了“精细”化泄密路径。

  以上是在日常工作中有了泄露个人信息的危险而采取堵的方法来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买卖个人信息的难度,但毕竟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买卖行为的发生。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以快递单买卖而言,只要相关人员有心出卖这些个人信息,他们一样可以通过手机拍照等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因此,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很重要的。

  然而,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一个人不可能与世隔绝,人们频繁地与外界交往,造成许多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状态。商品销售、信息中介、医院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每天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人法律意识不强,或是他们为谋取私利,个人信息泄露总会发生。根据现行法规,只有非法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的,才有可能受到制裁。对于疏于管理而导致员工泄露信息的,甚至还没有有效的法律制约。

  在一个诚信状况不理想、责任感普遍缺失的社会,仅仅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有效的法律手段的保护也缺位,人们即使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也会因为担心维权难而最终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时可以考虑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如果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发生,一旦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人提起诉讼,则使用者有责任提供被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的证据。若信息使用人无法证明信息来源合法,就必须承担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双重责任。因为如果信息使用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的合法证据,则其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之虞。

  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护好公民权益
来源:河口法院
责任编辑: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