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中院网讯 (元阳法院 李万山) 近日,在元阳县人民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专项行动期间,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及执行局长分别担任执行工作小组组长,集中采取多样式的执行措施,开展片区分组和不定时联合统一行动,成功和解执行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系列赔偿案件。案件执结后,申请执行人黄某、邓某分别拿着14600元的执行款,激动之下热泪盈眶,向法院执行干警们表达自己的深切感谢之情。
2004年2月9日15时许,被执行人李某驾驶的云G02233号南骏RFI150T四轮农用自卸货车,载人42人、载货1.1吨,在由上新城驶往芒杏河村方向时,驶离路面翻下400米深沟,造成乘车人3 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其余34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货俱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被执行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分别赔偿附带民诉原告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死亡补偿费等相关经济损失111700元、69600元,并承担一案多人受害者相关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在监服刑,其妻又不能够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黄某、邓某及其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元阳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执行人)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妻与李某已办理离婚手续,该案遂成为骨头积案。数年后,李某提前释放回家,并与前妻共同生活至今,经执行干警多次耐心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李某仍拒以种种理由,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
值此“百日执行”专项活动开展期间,元阳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李某及前妻存款线索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存款予以冻结,并因势利导,借机对李某及其前妻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分别给付申请人黄某、邓某各146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自愿放弃其余案款97100元、邓某自愿放弃其余案款55000元。随后,被执行人李某在限期内按协议要求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这起积滞多年的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和解执结,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