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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
  发布时间:2013-11-06 22:10:0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274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如果继承了遗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权利义务承受单位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77、78、80、81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自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业主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能证明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罗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