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生命线,众说纷纭。有的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有的说,效率是司法的生命线;有的说,公开是司法的生命线。毋庸置疑,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追求,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神秘的、暗箱操作的司法即使结果公正也不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但对司法者而言,公正、效率、公开等都是外在的评价,案件质量才是司法内在的生命。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确保案件质量是对司法者基本的要求。
确保案件质量要求做到实体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基本准则,这是对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虚假事实之上的裁判有如空中楼阁,经不起群众及历史的考验,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的法官肯定是稀里糊涂的充数者,只能被淘汰。
确保案件质量要求做到程序公正。程序性的高度严谨是司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最大的区别,在司法领域,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必将无效,程序错误甚至可能导致已知的事实无法揭露,因此程序公正是通向实体公正的路径,也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一直困扰中国司法的发展,我们必须主动行走在司法程序之路,养成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习惯,为司法文明贡献力量。
确保案件质量要求提高司法效率。效率不是单纯的速度,而是司法资源投入与司法质量之间的比例,我们必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效率不是唯一的追求,却是必不可少的要求。
确保案件质量要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不是简单的判断是与非,而是通过居中的调解、裁判还原事实真相,在彰显法律权威的同时,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提高案件质量必须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是对裁判过程静态的反映,更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固定,由于这个固定是据以执行的依据,必须能够说服当事人并让当事人信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案件质量分解为内容及形式两个方面,在形式反映内容,即裁判文书反映案件质量时,做到表达清晰、说理清楚。
生命之于人,就如质量之于案件。目前开展的“两评查”及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均是以提升案件质量为终极目标的有效方式,他们赋予法官动态展示办案过程及办案质量的机会,把公正与效率公开的展示在公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