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付玲芳同志凭着对法官的崇敬和审判职业的向往,经考试以优秀的成绩录取到法院工作。分别在民一庭、执行局、政治处任书记员、执行员、副主任。2012年,调陈官人民法庭任副庭长。她认真履行副庭长的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方法,在调解工作中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到法庭工作十个月来,她审结民商事案件154件,其中调解127件,调解率达82.5%,判决上诉的6件案件,至今无一件发回重审、改判。领导和干警都称赞说:“付玲芳同志干审判工作责任心强、热心、调解率高,是一把办案的好手!”。十年来,她多次被法院评为先进个人,2007年被州中院评为“十佳干警”。
提升素质为和谐
付玲芳同志是非法律专业考入法院工作的,为尽快适应法院的工作,她不畏艰难,刻苦钻研,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通过不懈努力,2006年她顺利取得了法学本科文凭,2009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A证,2011年6月任命为审判员。到法庭工作后,她不耻下问,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他人先进的办案经验、调解技巧,力求对所办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对疑难复杂案件,从不简单下判,与同事认真分析讨论,利用所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付玲芳同志就是这样凭着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在为民化解矛盾纠纷的执着追求中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充分体现法官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情交融促调解
在办案过程中,付玲芳同志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每接到一件案件,她都能换位思考,“假如我是当事人,我希望案件怎么办?”然后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仔细研究当事人的心理,在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法、理、情不同角度随时进行调解,使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等诉讼全过程,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
2012年1月付玲芳同志接手了一件遗嘱继承案件。原告普某经他人介绍与洪某相识,并于2000年4月5日登记再婚,婚后双方居住于建水县临安镇桂林街20号1幢309号房。洪某与前妻周某1991年共同购买了座落于建水县临安镇桂林街20号1幢309号两室一厅一厨及310号一室一厅一厨房屋二套。洪某于2011年11月10日因病死亡,生前先后留下三份遗嘱处分309号、310号房及房内的财产。后因财产分配问题,普某与继子女发生争执无法处理,故普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丈夫洪某生前2002年12月25日的遗嘱判决309号房归其享有。
在诉讼过程中,为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付玲芳同志庭前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多方分析,进行调解。在她的耐心调解下,普某才向其道明心声:我是一个农民,无其它生活来源也无住处,嫁给洪某这么多年,丈夫2002年12月25日留下遗嘱后,被告又强迫我与他们签下协议,现在房子可能会拆迁,如果房子拆迁,拆迁款全部归他们,说与我无关,那我以后怎么生活,我丈夫知道他们强迫我签协议后,急了生病,后又到律师事务所立了一份遗嘱,我拿着一份,丈夫生前的单位还有一份,还密封着,我也不知道内容。付玲芳同志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启封遗嘱,宣读洪某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庭审中,她从不同的角度讲解法、理、情,要求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经过她耐心细致的劝说、调解,继母普某与继子女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了协议。后经她诉后回访,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继母、继子女的关系得到缓和,此案圆满调处。
用心调解守和谐
在许多当事人眼里,法官高高坐在台上,是坐堂问案的“官老爷”,是被动司法,然而,付玲芳同志不这样认为。她总说:“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不到最后不可能来到法院,作为法官不能简单下判,应该在他们最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帮他们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在办案中她更加注重调解,面对当事人,她总是用情去听、用理去劝、用心去感受,向各方当事人讲明各自的责任是非、过错大小,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和判决的好处与坏处,释明判决书宣判后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将如何执行,执行会带来什么后果……以此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甚至是主动要求调解,而不是造成当事人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稀里糊涂被动接受调解,让当事人误解法院只当“和事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在付玲芳同志调解的众多案例中,有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马某凭据与被告赵某、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二被告的身份证、房权证复印件来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还欠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息赔还四倍贷款利息及15%的逾期罚息至还清之日止,同时提出对抵押物享有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付玲芳同志接手此案件后,及时通知了二被告。被告赵某到庭后,声称天大的冤枉,他从没有向谁借过钱,也不认识原告,且他与被告李某早已离婚,何来共同借款之说。凭着办案经验,付玲芳同志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她没有简单地按程序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安排时间开庭,而是立即向赵某出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身份证、房权证复印件让其辩认。被告赵某说:我的身份证符合,李某身份证记录的情况不符合,身份证上所显示的照片和内容是张某的,张某是我与李某离婚后2003年认识相处的对象,2010年分手,现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关押在看守所,我的房权证在张某被抓后发现丢失了,借款协议书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付玲芳同志听完赵某所述,立即到派出所核实,调取相关证据。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她没有再通知李某到庭,而是通知原告马某到庭,辩认赵某是不是向其借款的人。经辩认,原告不能确认。在此情况下,付玲芳同志向原告分析案件的情况,释明可以对借款协议上签字进行鉴定,从法律的角度剖析证据的涵义、作用和效力,释明案件审理后判决会出现的结果,经过她耐心的讲解,原告决定撤诉,到公安局立案。面对此案的结果,陪同赵某前来的80多岁的父母当即跪在她的面前说:“谢谢青天大法官,我们遇到了好人,如果还这些钱我们还不起呀!”此案经过付玲芳同志的努力得到了圆满解决,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
倾情调解显真情
实践中的许多婚姻家庭案件,不能简单地以谁对谁错来机械地判断。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不是神仙,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简单孤立地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如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恶性案件。因此,付玲芳同志认为,作为基层的民事法官面对这类案件要加强调解,要将调解应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对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转入庭中调解,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明确责任、分析利害。
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是一位盲人,与被告李某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常遭李某殴打,原告无法再忍受,起诉离婚。付玲芳同志接手此案后,因被告在外打工,多次寻找无果,只好求助村小组长及被告的亲朋好友,苦口婆心讲解有关法律与情理,经她做工作,被告的朋友向其提供了被告打工的地址。当她找到被告后,被告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判离将以死相拼,也让原告家不好过。为了顺利调解此案,庭前付玲芳想尽了办法仍不凑效,于是她决定开庭审理。被告迟迟未到庭,面对这个特殊的案件,她没有简单的决定更改开庭时间,也不想以后采用拘传的方式使矛盾激化,于是,她用电话一次次地在法庭上与被告做工作要求其出庭。过了一个多小时,被告到庭,但态度依然蛮横无理,坚决不离。原告声泪俱下,诉说被告打她时因是盲人无法知道被告用什么工具打,也跑不出去,也不知道旁边是否有人可以求救,被告打她后断电断水离家出走,她连吃的都找不到。付玲芳同志从他们的诉说中听出了被告不离的原因,只因原告在盲人按摩店打工可以保障其生活。面对这样的案子,她本可以开庭后一判了之,但判了之后只会使矛盾加剧,于事无补,于是她耐心与被告讲解有关法律,讲解盲人的难处以及结婚以来原告对他的好,通过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衡之以利的调解,被告终于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原告听到被告同意调解离婚,当即跪地边哭边说:“谢谢”。原告的父亲激动的说:“谢谢法官,感谢你把我们的女儿解救出来,她从小就是盲人,太可怜了,现在被告同意离婚,他欠我家3000元钱不要他还了,财产也全部给他,希望他好好生活”。被告也说:“你们永远是我的父母,接她回家后帮她办一办低保,我也希望她幸福。”此案在付玲芳认真负责的倾情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付玲芳同志就是这样在案件的审理中以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高超的调解艺术在办理着各类民商事案件,在一件件案件的矛盾化解、握手言和中,以自己的司法实践诠释着“司法为民”的真正内涵,展现着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法官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