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中院网讯 (开远法院 羊锦松)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有协助扣留、提取的法定义务。近日,山东省高密市财产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开远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保险理赔款100万元。
今年1月,开远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云南省文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与诸志俊、付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保险公司予以办理诸志俊车辆投保理赔相关事宜,并协助扣划全部保险理赔款。该保险公司在其提交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对要求的协助事宜置若罔闻,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因两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均在山东高密市,经请示党组,并在党组的大力支持下,执行局一行五人主动放弃火把节长假,于7月22日前往千里之外的高密市执行。
到达目的地后,执行干警顾不上旅途劳累,马不停蹄兵分二路,一队前往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项,一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经采取户籍、房产、车辆、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及多方调查走访,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与保险公司的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负责人被告之如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将依法被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时。保险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了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向执行干警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派员协助法院扣划,该案的执行有了新的进展。鉴于该公司及时纠正错误,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7月29日,当收到银行返回的100万元扣款回单时,执行人员长长地舒了口气,疲惫的脸上露出了开心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