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根据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涉诉资产交易暂行办法(试行)》、《云南省法院对外委托拍卖企业随机选择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拍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移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委托拍卖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工作。司法拍卖引入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后,人民法院要从具体的拍卖事务中超脱出来,建立健全司法拍卖监控系统,实现对司法拍卖活动的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第三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司法拍卖改革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必要时参与司法拍卖监拍,不定期进行司法拍卖工作督察。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执评、拍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负责以下事项:
1、统一办理本州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分级随机选择与委托拍卖机构;
2、进行收案登记及审核移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向(评估)拍卖机构出具《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函》,拍卖委托函副本同时抄送云南省司法拍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泛亚联交所进行备案及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泛亚联交所;
5、监督受托拍卖机构与泛亚联交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6、派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拍卖;
7、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收到泛亚联交所提交的涉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拍卖工作报告书》,连同执行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以及涉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等一并移送执行部门;
8、拍卖机构收到委托拍卖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与泛亚联交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的,法院应当撤销委托,另行选定拍卖机构实施拍卖;
9、要求拍卖机构进入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联交所”)拍卖;
10、建立司法拍卖案件卷宗。
第五条 执行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1、审查对评估、拍卖的异议;
2、确定拍卖标的权属、查明标的状况和有无瑕疵等情况,移送标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若事前未如实对标的物瑕疵进行说明而产生拍卖纠纷的,执行部门要认真协调、及时解决;
3、协助泛亚联交所、拍卖机构组织对标的现场查看和展示;
4、审查拍卖机构拟定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5、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变卖的相关事项;
6、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认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及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7、决定拍卖的暂缓、中止或撤销;
8、与中院技术室一起监督拍卖活动,派员参加拍卖会;
9、督促买受人按要求支付成交价款;
10、裁定和办理标的交付;
11、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所选择的拍卖企业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拍卖责任义务、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具有云高法[2012]183号文件第四条的8种情形之一,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拍卖企业从《云南省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备案企业》中除名,并向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通报。
第六条 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努力提高涉诉资产的成交率和溢价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拍卖机构的选择工作从省高院l83号文件《云南省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备案企业》中进行分级随机选择,当年取得A级资质的机构,也可以按183号文件执行。随机选择拍卖企业一般采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随机软件(此系统可以提供随机回放功能),纪检监察部门网上监督后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抽签的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到场监督后签字确认。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七条 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进行对外委托评估(评估随机选择由纪检监察部门网上或现场监督,并在《对外委托选定评估机构网上或现场监督表》附表1上签字确认)和拍卖工作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提交《执行案件(评估)拍卖移送函》(见附表2)并移送相关资料(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交接。
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移送手续、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技术室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负责对外委托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执行部门。符合审批的进行收案登记(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认为确有必要的案件可以提交到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拍卖),在收案5个工作日内,采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当事人、执行员,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及可能不利的后果,并书面通知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拍卖机构选择的监督,随机选择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外委托选定拍卖机构现场监督表》(见附表3)上签字确认。确定拍卖机构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拍卖机构出具《人民法院拍卖委托函》(见附表4),同时将拍卖委托函副本和项目相关资料移交泛亚联交所,并抄送副本至云南省司法拍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拍卖企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随机选择拍卖企业。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决定撤回、撤销拍卖后继续拍卖的,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企业。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大的案件委托事项,选择拍卖企业时,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流拍后需要依法变卖的,该拍卖企业不再参与处置该资产,统一由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照变卖程序负责实施。重大、疑难、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拍卖企业,但必须报上级人民法院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第八条 拍卖机构进场交易手续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执行部门带领泛亚联交所及拍卖机构查看并熟悉拍卖标的,3个工作日内拍卖机构拟定拍卖公告样稿、竞买须知、竞买资格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报法院执行部门审定,不能完成工作的必须说明情况。
第九条 拍卖公告经法院执行部门审定后视招商情况择机发布公告,泛亚联交所应以拍卖机构的名义在省内2家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媒体刊登拍卖公告,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交易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若遇特殊情况,确须需更改拍卖时间、地点,必须由法院执行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更改。同时,以拍卖机构为主、泛亚联交所为辅,积极开展项目的招商推广工作。
第十条 法院执行部门与中院技术室应派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拍卖,泛亚联交所应对拍卖会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形成音频、视频文件提交给中院技术室。
第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在收到泛亚联交所提交的涉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拍卖工作报告书》,连同执行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以及涉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等一并移送执行部门。委托拍卖工作报告书应当载明执行部门名称,案由,案件移送技术室日期,委托拍卖的内容及要求,委托拍卖机构名称,拍卖机构工作过程,拍卖结果,拍卖收费情况和拍卖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应当建立司法拍卖案件卷宗,一案一卷。卷宗的建立、保管、归档、检查等事项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卷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拍卖的暂缓、中止或撤销
第十三条 因拟拍卖标的物出现法律上不宜继续拍卖情形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就拍卖暂缓、中止或撤销作出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泛亚联交所。泛亚联交所应立即通知拍卖机构并立即停止拍卖,并向意向竞买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暂缓或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15日内通知泛亚联交所和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十五条 法院执行部门决定撤销拍卖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实施。泛亚联交所和拍卖机构接到撤销拍卖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
第四章 拍卖的收费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的,可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拍卖佣金,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拍卖佣金由泛亚联交所于交易完成当日与买受人结算。
泛亚联交所与拍卖机构按拍卖协议书约定对拍卖佣金进行分配,原则上双方分成比例按30%:70%收取,最高不能高于40%:60%。
第十七条 拍卖未成交的,泛亚联交所和拍卖机构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机密;
(二)与专业机构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接受当事人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
(五)未经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擅自对外委托拍卖;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对外委托选定评估机构网上(现场)监督表》(附表1)
《执行案件(评估)拍卖移送函》(附表2)
《对外委托选定拍卖机构网上(现场)监督表》(附表3)
《人民法院拍卖委托函》(附表4)
附表1
对外委托选定评估机构网上(现场)监督表
本院纪检监察室:
纠纷一案,将于 年 月 日在我院组织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根据云高法(2012)109号及云高法(2012)129号通知规定,请贵室到时网上(派员)到场监督。
附监督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
监督部门:中院纪检监察室 |
签名: |
主持部门:中院技术室 |
签名: |
符合条件入选机构家数 |
司法鉴定中心 |
随机软件 |
省高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随机软件 |
最 终 中 签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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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执行案件(评估)拍卖移送函
(201 ) 字第 号
移送法院 |
(公章) |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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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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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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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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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
年 月 日 |
执行部门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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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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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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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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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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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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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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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室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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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 |
年 月 日 |
接收人 |
年 月 日 | ||
附表3
对外委托选定拍卖机构网上(现场)监督表
本院纪检监察室:
纠纷一案,将于 年 月 日在我院组织抽签选定拍卖机构,根据云高法(2012)109号及云高法(2012)129号通知规定,请贵室到时网上(派员)到场监督。
附监督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
监督部门:中院纪检监察室 |
签名: |
主持部门:中院技术室 |
签名: |
符合条件入选机构家数 |
拍卖公司 |
随机软件 |
省高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随机软件 |
最 终 中 签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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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人民法院拍卖委托函
(2013)红中法技委拍字第1号
委托法院 |
(公章) | ||
委托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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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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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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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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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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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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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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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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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 及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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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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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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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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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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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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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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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经执行部门审核的电子版公告等信息,同时应提交中院技术室 |
注:根据云高法[2012]129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拍卖机构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函,同时将拍卖委托函副本和项目相关资料移交泛亚联交所,并抄送云南省司法拍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拍卖机构收到委托拍卖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与泛亚联交所签订进场拍卖协议的,法院应当撤销委托,另行选定拍卖机构实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