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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11-05 16:36:59 打印 字号: |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您,拿到胜诉的法律文书,当然希望得到全额执行款,同样,法院也希望法律文书得到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打赢官司与能否得到执行往往不是一回事,案件审结到执行完毕也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有必要提醒您注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同时,也希望您能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争取使法律文书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现将申请执行存在的风险告知如下:

  1、申请执行超期限的风险。

  您应在法定期限2年内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丧失申请执行权。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若不能提供,您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内容:

  (1)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2)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

  (3)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

  (4)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情况。

  (5)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

  您必须尽量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否则将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实和不全,造成法律文书不能完全或及时得到履行的后果。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您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会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5、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向审计、评估、鉴定机构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您承担。

  6、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阻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7、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8、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希望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您,能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正确认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使您申请的执行案件得到最大限度的履行。
责任编辑: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