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应 诉 通 知 书
(201 )红中民二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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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经受理 诉 一案,因本案的处理与你(单位)有利害关系,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送交本院立案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还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请当事人留下准确的通讯联络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本院立案庭电话:0873-3710102,民二庭:0873-3710068
二O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