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一审案件通知书
(201 )红中民二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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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诉与 纠纷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立案庭递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还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诉讼保全费 元,合计 元。如不按期
交纳,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四、请当事人留下准确的通讯联络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蒙自市支行营业室
案件受理费汇入帐号:24069601040003025
收款单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立案庭电话:0873-3710102
民二庭:0873-3710068、3710066
二O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