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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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3)红中民二初字第 号 | |||
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送 达 地 址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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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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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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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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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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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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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后请于五日内填妥寄回
二O一 年 月 日